如何界定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安全负责人:
大型城市综合体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完全责任。
要建立定期的消防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
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检查,组织整顿消防风险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问题。
建造小型消防站。
2消防安全管理员:
严禁将商业综合体的消防走廊、中庭、副安全区等非商业性公共场所作为外商投资经营场所出租或者使用。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办理火灾手续。
负责商业综合楼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同时负责承租人到当地建筑消防设施改造施工的管理。
3承租人:
消防行政许可程序投入使用、经营前,按照国家和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熟悉租赁区的火灾隐患,提高查清和消除隐患的能力,提高组织灭火和抢救初期火灾的能力,提高组织疏散和逃生能力,提高消防教育培训能力。
严禁私自建造阁楼和货仓。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电气、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施工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于大型室内装饰工程,应做好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4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系统。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组织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情况良好,效果良好。
安全疏散图应设置在每个楼层或每个操作区域的不同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书面指示应在图表中标明。
在正常关闭的防火门上应标明警告标志和标志。
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开放,疏散通道应当禁止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窗口应当禁止设置围栏、隔墙等障碍物,疏散标志不应堵塞或遮盖。公共疏散门不应上锁,外门应设置。
拥挤场所的房间外窗不得设置固定栅栏等可能影响安全疏散和救援的障碍物。
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系统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与责任、设备登记、维护管理要求和信息记录。
加强消防设施和灭火设备的维护,确保其配置完整、完整、使用方便;需要维修时,应采取适当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正常运行。定额。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完整完好。
室外消火栓不得掩埋、封闭;距离室外消火栓2米处,泵接头不得设置妨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
展品、商品、容器、广告牌、生产设备的安装,不得影响防火门、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喷头、机械排烟口、风口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乌拉尔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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