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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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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应用

(一)工程实施阶段

(1)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且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6)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已经确认。